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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32部分(第2页)

朱博怀说:李小龙神态安祥,看来没有被骚扰过……我至少用了10分钟尝试使他恢复知觉,但无效,我建议立即转送伊莉莎白医院。

朱博怀还谈到他开给丁佩常服的止痛药(EQUAGESIC),这种药比阿司匹灵还强烈,普通人服一片并无害处(李小龙也是服一片),但对有敏感反应的人来说却是有害的。

高级救护员彭德生作供时说,他同救护车是当晚10时37分到达丁佩寓所的,检验时,发觉李小龙已没有了呼吸和脉搏。他曾为李小龙做了人工呼吸和给氧急救,均无效。在送医院途中,仍做急救工作,仍无效。

伊莉莎白医院急症室的曾广照医生说,当晚11时,他检验了李小龙,发觉他无心跳,无呼吸,瞳孔扩大,对光不产生反应,理论上说,那是已经死亡了的征象。

紧急救治单位的郑宝志医生说:当晚11时他检验李小龙时,李小龙已经没有了脉搏和呼吸,因此认为李小龙已死亡,但仍用肾上腺素替他做了一次“心脏内注射急救”,注射后无反应。

当晚11时半,一位米高·麦医生才正式签署了李小龙的死亡证明书。

警察法医官叶志鹏作证,说在检验李小龙尸体时,他发觉李的左脚趾处有一处切开过输血痕迹,左胸处有一个针孔(是做心脏内注射急救时留下的针孔),身躯外表并无新的伤痕,嘴唇和指甲呈青色。

叶志鹏又说,他在检查丁佩寓所时,并未发现打斗和发生纠缠所遗留下的痕迹,也没有发现任何有毒的物品。李小龙的尸体上并未有任何受到过暴力的迹象。因此他认定李小龙是“没有遭受谋杀而致死的证据”。

叶志鹏医生事后同另几位医生交谈过,另几位医生的意见都认为“李小龙可能是死于自然的病因”。因为李小龙生前,曾有过突然昏迷的病史。叶志鹏医生因此认为李小龙的“大脑血管可能不正常”,而死因便是由此而造成的。

而法庭对李小龙死因的最初裁定是“死因不明”。

李小龙的验尸工作,是在他死后36小时后开始的。其后,法庭进行调查取证。李小龙的尸体被剖验后,他的胃残存物、血、肝、肾、小肠和结肠的样本马上被送到化验室,由港府法医部的林医生检验。而另外的样本,送往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化验室。第一批验尸报告出来,李小龙已下葬。

验尸报告最引人注目的,是李小龙体内发现大麻,但份量极微。林医生在法庭作证时说,大麻不致于致人于死。

负责剖验尸体的伊莉莎白医院病理学家黎史特医生在法庭供称:李小龙之死不可能由大麻中毒引致,比较有可能是他对镇痛药中的某些成份极敏感。他说:李小龙头部没有发现伤痕,但脑部有中度肿胀。但他又说:完全没看脑出血的可能,因为脑血管并无梗塞之处。

黎史特医生说,李小龙的其他器官均正常。至于他的脑肿,可能在暴卒前半分钟发生,也可能在半天前发生,就李小龙的情形而言,他的脑肿来得非常之快。

但脑肿并非一定致人于死亡。

此案还邀请了伦敦大学法医学教授迪雅来研究,他的意见是:死因是急性脑水肿,原因是对镇痛药(EQUACESIC)中的某些成份的过敏反应。

但这只是推测,并非结论。

李小龙死因的检验及论证经历了两个多月,1973年9月24日上午,法庭作终审裁定。

董梓光法官引导陪审员判案,解释判案之7种可能性时指出:

一、谋杀:

即恶意及不合法杀人。对此案来说,可无须考虑此点,因无证据证明李小龙受谋杀。

二、误杀:

意思是不合法杀人而无恶意。此点亦无须考虑。

三、合法杀人:

此案亦无须考虑此一种可能性。

四、自杀:

根据证供,李小龙在死前,精神无受困扰现象,同时,亦无厌世情绪,故无须考虑死者是出于自杀。

五、自然死亡:

伊莉莎白医院验尸官黎史特医生在剖验死者之尸体时,试图找出自然死亡因素,但没有找到,英国伦敦大学迪雅教授亦同意黎史特医生的意见,故对此案来说,自然死亡亦难成立。

六、意外死亡或死于非命:

情形是差不多,只是死于非命比意外死亡更不幸,此种可能性,对本案来说,最为可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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