秦始皇嬴政他们这些制定了秦国法律的人,到底是有多么的残暴不仁啊,不问任何缘由,只要超过了预定的时间。
就要将那些人全部都给杀掉,那么以古代时期那落后的交通条件和交通方式,以及变幻莫测的天气影响。
到底又有多少这种戍边的队伍也好,还是被征发服徭役的队伍也罢,能够真正地按照预定的时间到达指定的位置呢?
而按照陈胜和吴广二人所说,只要超过了预定的时间,就一定要被秦法处死,那么明知道自己已经逾期了的人。
又为什么要再去主动送死呢?就和那个汉高祖刘邦一样,既然又不敢马上揭竿而起的造反,那就四散逃跑好了。
反正是能活一天是一天了,而且似乎也完全没有秦国官方的人,去找汉高祖刘邦家人问责的样子。
当初汉高祖刘邦躲到了山里的时候,汉高祖刘邦的老婆吕雉,还能够帮助汉高祖刘邦装神弄鬼地招募手下呢。
那么问题就来了,如此严苛的秦国法律,真的就能够保证秦国的徭役全部都能按时到达吗?
恐怕结果反而是适得其反的吧,一旦感觉无法在预定的时间之内准时到达,知道反正自己死定了,那就干脆直接逃跑呗。
真正能够按时到达的服徭役队伍恐怕也没有几个了,到最后受到最多影响的,反而是秦国高层们制定的计划。
那么这条秦法制定的就根本不符合道理,也不符合逻辑,更不符合秦国的利益,因为秦国也根本没有因为这条法律,而得到某些方面的好处。
比如说让服徭役的百姓们,能够快一点地到达工作地点开始干活,反而是因为这种残酷至极的惩罚手段。
让服徭役的百姓们,感受到了发自内心的恐惧,知道自己迟到了就一定要死,那还不如就索性不去了。
反而是极大地拖延了国家制定的工作进度,这难道说不是一种百害而无一益的恶政吗?而真正的秦法,又是什么样子的呢?
根据在云梦睡虎的发掘的秦简《秦律·徭律》记载:“御中发征,乏弗行,赀(zī)二甲。失期三日到五日,谇(suì);六日到旬,赀一盾;过旬,赀一甲。其地殹(yì),及诣。水雨,除兴。”
翻译一下大概的意思就是:当秦国的朝廷征发徭役时,当事人是可以选择不去服徭役的,只需要缴纳二甲的罚款就行。
如果迟到了三到五天的时间,只会受到秦国官方的训斥,并没有其他的附加处罚。
如果迟到了六到十天的时间,则需要缴纳一盾,超过十天罚一甲,如果遇到了大降雨,则可以免除徭役。
从来都没有制定过什么,只要失期了,就都要处斩的法律,这才是一个国家正常的法律所应该有的样子。
在合乎情理的情况下约束民众的行为,并且把每一条每一项都给详细地一一罗列出来。
根据对方所触犯的罪责不同,处以由轻到重的不同责罚,甚至还设置了遭遇到了不可抗力时的意外情况处理办法。
而不是不问青红皂白的,只要对方失期了,就法皆斩,那不管有多少的人,也不够这种不合理的法律祸害的。
可是这种严苛至极而又不近人情的残暴法律,也恰恰正是后世之人对于秦法的一个大致印象。
那么这是不是就说明了司马迁的《史记陈涉世家》,其中的记载有误,又或者说司马迁这位太史公。
其实也和后世的那些修史之人差不多,一贯都秉承着,对于前朝的功绩大都一笔带过,而对于前朝的过错则大书特书。
这就不太好说了,只能说多少是还有那么一点点吧,毕竟新朝在为前朝修史的时候,照例黑一黑前朝,都已经成为一种惯例了。
道理也很简单,如果前朝的皇帝不昏庸无能,前朝的社会不动荡黑暗,又怎么能够显现得出新朝的合法性和正义性呢?
人之常情罢了,不过司马迁在《史记陈涉世家》之中的这一段记载,倒也不是没有别的说法了。
因为陈胜和吴广二人,所在的并不是一支服徭役的老百姓队伍,而是一支去往渔阳执行戍边任务的军队。
那这个意思可就不一样了,因为军法的严格程度,和治理百姓的普通秦律,那肯定不是一个严格等级。
所以如果是在执行军队任务的时候,失期了,超过了预定的时间,那么确实很有可能让陈胜和吴广他们遭受到极为严格的处罚。
可是这里面就很有意思了,既然陈胜和吴广二人是秦国的军人,而且还担任了屯长的官职,是秦国的低级贵族,标准的士大夫阶级。
而陈胜和吴广二人所率领的那些人,也全部都是要去渔阳,执行戍边任务的秦国士兵。
这一点在司马迁的《史记陈涉世家》中,也记载了那些人都是士卒,还说吴广爱惜士卒,所以士卒们也都很拥戴吴广。
那么这不就是一次彻头彻尾的秦国军队叛乱吗?和农民起义又有什么关系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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